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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茂泰:永茂泰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2年7月18日修订)2022-07-1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2 年 7 月 18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
          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
          率风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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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
              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
              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
              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
              围、保证金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
              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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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保证金余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保证金额
              度。


第十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
              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 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部资金科: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
                     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
                     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
                     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
                     任人;
             (二) 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
                     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内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资金科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
                     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 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
                     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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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2 年 7 月 18 日修订)


             (三) 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
                   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
                   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 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
                   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
                   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
                   合约;
             (七) 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
                   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
                   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
                   总经理;
             (八) 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
                   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 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
                   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 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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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
              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
              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
              资金科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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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
              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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