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13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永茂泰
保荐代表人姓名:卢旭东 联系电话:021-38966923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志华 联系电话:021-38966595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茂
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永茂泰进行持
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3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2 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已 根 据公 司 情 况 制 定相 应 的 工 作 计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划。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确 了 双方 在 持 续 督 导期 间 的 权 利 义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和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生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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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规 定 须公 开 发 表 声 明的 违 法 违 规 事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年度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5 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等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年度,保荐机构已督导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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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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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治理各项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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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
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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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报告。
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11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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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9月2月,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
徐宏因公司从事期货交易遭受损失但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及时披露而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的监管警示。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12 保 荐 机构 已 督 促 其 完善 内 部 控 制 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度,加强学习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不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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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的报道,并及时与公司核实情况,未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发现所列事项。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公 司 在持 续 督 导 期 间未 发 生 相 关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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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华泰联合证券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查工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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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的
现场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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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况。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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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
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18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使用完毕。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永茂
泰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永茂泰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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