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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茂泰:永茂泰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2023年4月28日修订)2023-04-29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内
         控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充分发挥
         远期结售汇在进出口业务中规避外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功能,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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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
              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
              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币种、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
              会应当持续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


第七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
              生产经营相关的币种,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远期结售汇合约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
              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远期结售汇合约与相关风险敞
              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
              收(付)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
              测的外币收(付)款期限相匹配。


第十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
              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的管理实行授权制度,授权书由总经理
              签发。授权书应列明被授权的交易员名单、可交易的具体币种和交
              易限额、授权期限等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被授权交易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权利,
              从事远期结售汇账户交易。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交易员或授权
              范围变动的,应重新签发授权书,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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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
              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
              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远期结
              售汇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
              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其
              对应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专项意见。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 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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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期结
              售汇业务必须上报公司总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 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三)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财务部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
                   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
                   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
                   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 内控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等。内控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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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财务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人民币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
                      务的建议;
             (二)     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
                      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     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
                      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
                      总经理审核;
             (四)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     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
                      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
                      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
                      关合约;
             (七)     财务部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成交通知书
                      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
                      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报告总经理;
             (八)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形成业务台账,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
                      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     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在业务
                      台账中反映,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     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以确定是
                      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内控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 财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
                      会计处理。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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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控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
              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合约或者不同交易对手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
              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关注和评估影响汇率波动的各类风险,当汇率发生剧
              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远期结售汇合约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财务部门应及时跟
              踪远期结售汇合约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
              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财务部门应定期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授权
              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
              行情况等,并结合远期结售汇业务审核情况,编制风险控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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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
              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内控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保证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
              用的合约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
              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
              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
              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应当在公告
              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
              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获取
              投资收益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
              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800 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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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亏损预警线)的,财务部门应报告内控部门及总经理,并召开
              会议,对相关风险、套期关系等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对原业务计划、
              交易方案做出调整,确定亏损达到止损线后的具体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或者开
              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
              价值变动加总后的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人民币(止损线)的,财务部门应报告总经理、内控部门和信息披
              露部门,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执行既定
              处置措施。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
              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
              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
              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远期
              结售汇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而未适用套期
              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
              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
              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开户文件、交易
              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均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
              事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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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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