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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时电子: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现就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
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与
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2、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遵循了全面性、重要性的原则,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我们同意本报告。


       3、对《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德勤华永”)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
素养,在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 2021 年度内控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
客观公正地发表了审计意见,体现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其具有应有的专
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以及独立性,能满足公司审计需求。公司
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4、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核查之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2)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5、对《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 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
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议案的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6、对《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确认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该议案的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7、对《关 于 公 司 开 展 远 期 结 售 汇 业 务 的 议 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
汇业务可以减轻或避免汇率变动对公司进出口业务的不利影响,降低汇率风险。董
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8、对《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总额不超过 63,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股东创造
更大的收益。议案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9、对《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使用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不存在影响募投项目
实施或变相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议案内容和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议。

    10、对《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对公司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一致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该交易为公司日常正常经
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11、对《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闲
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12、对《关于 2022 年度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公司预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了支持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要。被担保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关联董事回避了该项
议案的表决。该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以上议案。

       13、对《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14、对《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此次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期未解除的
情形,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曾大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