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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时电子: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2-11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3-008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条款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2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议决议同意后实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置备于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置备于公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义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3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全体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        的担保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                                  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四)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4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知,并附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5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其他事项。                                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其他事项。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不得变更。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6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
式、解散和清算;……                     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七条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权的股份总数。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权的股份总数。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7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持人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       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
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票。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第八十八条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或弃权。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8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认意见;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八条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接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份1%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10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9
(二)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三)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两项所列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举情形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等事项;
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项和奖惩事项;……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10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含对子公司的担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含对子公司的担
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
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涉及本章程    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涉及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经董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经董
事会审议同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事会审议同意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会成员为偶数时,当出现表决相等时
事的过半数通过。                      ,该决议未获通过,董事会可根据审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应对其进行再次表决,
                                      若票数仍然相等,董事会可提议将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七条第(四)至(六)项关于    和第九十八条第(四)至(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11
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新增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确、完整。
                                      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几种进行。                            几种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种或
几种进行。                            几种进行。

                                     12
 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
商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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