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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之佳: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15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健之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             曹晋闻             上市公司代码       605266.SH

 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强                 报告年度         2020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4 号)核准,云南健之佳
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健之佳”)向社会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25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保荐机构”)担
任健之佳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红塔证券就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红塔证券已与健之佳签订保
  2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红塔
                                                    证券与健之佳保持密切的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
3                                                   常沟通与定期回访,针对持续
     续督导工作
                                                    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4                                                   佳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5                                                   佳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等事项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现健之佳及相关人员出现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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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
     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红塔证券核查了健之佳 2020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执行《公司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7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制度的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
     等
                                                    求
                                                    红塔证券查阅了健之佳相关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内控制度,并核查了健之佳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相关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制度执行情况。健之佳相关内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得到了有效执行。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红塔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证券督促健之佳严格执行各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项信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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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详见“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12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佳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况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佳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告
     关注公众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佳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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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大事项或信息披露与事实不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符的事项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15                                                  佳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红塔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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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佳未出现该等事项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
                                                      佳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18                                                  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募集
         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对健之佳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
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置换相关报告等,进行了
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佳已按
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健之佳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