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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之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2021-04-2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琳律师、汤昕颖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3月
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3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13:3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
国际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32,311,53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651%。出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578,0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84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733,51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780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9,266,9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84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
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
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
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
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琳




                                                             汤昕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