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2021-05-1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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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琳律师、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4月
13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1年4月
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7日下午13:30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
宏国际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
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
月7日9:15-15:00。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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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 31,913,35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2138%。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158,43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14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754,9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3.4998%;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868,81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6%,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决算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算方案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共十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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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王琳
冯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