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4-28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健之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 曹晋闻 上市公司代码 605266.SH
保荐代表人姓名 黄 强 报告年度 2021 年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2624 号)核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健之佳”)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25 万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或“保荐
机构”)担任健之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202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9 号)核准,健之佳向云南祥群投资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6,813,757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红塔证券担
任健之佳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红塔证券”)作为正在
履行健之佳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
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红塔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
1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红塔证券已与健之佳签订保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 年度,红塔证券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3
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等方式,对健之佳开展
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2021 年度,健之佳未发生需公
4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
2021 年度,健之佳及相关当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
5 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2021 年度,未发现健之佳及相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关人员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规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红塔证券核查了健之佳 2021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年度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
7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符
等 合相关法规要求
红塔证券查阅了健之佳相关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内控制度,并核查了健之佳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2021 年度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
健之佳相关内控制度符合相
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2021 年度,红塔证券督促健之
9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佳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露制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 详见“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
11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2021 年度,健之佳及相关主体
12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未出现该等情况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21 年度,健之佳及控股股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 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
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行承诺的情况
告
关注公众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2021 年度,健之佳未出现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14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信息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
披露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021 年度,健之佳及相关主体
15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未出现该等情况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红塔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6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 2021 年度,健之佳未出现该等
17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事项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21 年度,健之佳按照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18 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
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要求
二、保荐机构关于健之佳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健之佳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
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
以及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健之佳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健之佳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曹晋闻
黄 强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