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之佳: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2022-06-30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
支付现金方式分两阶段购买河北唐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100%股权,达到控股并进一步全资控制标的公司的目的,以实现对标的公司连
锁药房品牌及直营门店、各项经营资产、经营资源及其经营权益的并购。
本次交易/本阶段交易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 80%股权;第二阶段,业绩承
诺期间届满后,上市公司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应当或有权按照
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剩余 2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以及利
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
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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