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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页2021-06-19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
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
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于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
价格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6 月 18 日为授予日,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8.44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0.79 元/股。


    三、《关于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一定的授信额度能够为公司的业务发
展保证充足的现金流,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业务发展良好,财务稳健,
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
风险;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
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公司开展前述业务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