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4-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
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
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取视频会议的方式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
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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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及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
会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延期公
告》”),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方法等事项,《延
期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由 2022 年 4 月 20 日延期至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并说明了延期原因。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13 点 30 分如期在浙江省乐清市
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4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4 月 26 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3 名,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9,46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65.5818%。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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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
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7.《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 2021 年度审计费
用的议案》;
8.《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和预计 2022 年薪
酬计划的议案》;
10.《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项调整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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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0.《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21.《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22.《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3.《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
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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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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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陈一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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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芾 律师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