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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亚电子: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605277        证券简称:新亚电子            公告编号:2022—081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电子”或“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5.6 亿元现金收购
广东中德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电缆”)100%股权及苏州科宝光电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宝光电”)30%股权。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经完
成过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标的资产交割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将中德电缆 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将科宝光电 30%股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二、 本次交易实施后续事项

    (一)公司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中利集团分期支付交易对价余款;

    (二)公司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
进行专项审计,尚待专项审计完成后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
                                    1
协议》中关于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三)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协议约定义务及为本次交易所
作出的相关承诺;

    (四)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
足,本次交易已经具备实施条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新亚电子名下,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已
按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部分支付,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
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
性差异的情况;

    4、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新亚电子不存在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更换及对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况;

    5、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新亚电子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新亚电子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合法、有效;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
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风险。

    (二)本次交易法律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1、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满
足,本次交易已经具备实施条件;

                                    2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新亚电子名下,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已
按本次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约定完成部分支付,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本次交
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出现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
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新亚电子未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调
整;

    5、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新亚电子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新亚电子为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合法、有效;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
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备查文件

    (一)《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
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
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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