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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电子: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核查意见2023-01-10  

                                                                                               监事会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新亚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
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4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35 元/股。
                                                                 监事会意见


      三、《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议案》

    我们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
予条件进行核实,认为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均符合授予条件。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