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日升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 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公司 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江苏省丹阳市 经济开发区六纬路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9: 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54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62,730,98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98%。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 2 - 法律意见书 62,568,48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4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2,5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 列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1,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1%;反对 1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7,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93%;反对 1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62,611,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96%;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0,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83%;反对 1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1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7,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93%;反对 11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1,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96%;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0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3,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6.5230%;反对 11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3.477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13,5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28%;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87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5,100 股,占出 - 4 -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27.7538%;反对 1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72.24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585,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688%;反对 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7692%;反对 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9.23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关于公司融资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586,7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01%;反对 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29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8,3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1.2615%;反对 14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8.73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