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2-03-1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同力日升
保荐代表人姓名:祁玉峰 联系电话:15515596105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犇 联系电话:17702502552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同力日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日
升”、“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同力日升进
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1年度持
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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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2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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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和现场
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公司在本持续督导年度未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4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
5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督导年度未出现违法违规、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背承诺等事项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1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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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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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执行公司治理各项制度
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8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
9 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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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相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关主体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
14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生该等情况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
15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生该等情况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
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中原证券制定了对公司的现
场检查工作计划,向公司提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16 出了明确的现场检查工作要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本持续督导年度的现场
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
17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生该等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原证券对同力日
升自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
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中原证券认为,同力日升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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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
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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