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日升:同力日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605286 证券简称:同力日升 公告编号:2022-032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创力
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创力”)、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江苏华力”)本次拟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 2.90 亿元。截至本公告
日,除本次担保外,江苏华力为公司提供的处于生效期的担保金额为 0.6 亿元。
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
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江苏华力和江苏创力已履行完成内部
审批程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公司现金购买北京天启鸿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需要,公司
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合
计申请不超过 2.90 亿元的银行贷款,申请银行贷款期限不超过 4 年。公司全资
子公司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将为公司以上合计 2.90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江苏创力和江苏华力已对此次担保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 年 9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注册资本 16,8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913211817532411082
代码
注册地址 丹阳经济开发区六纬路
生产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机械配件、电梯配件、扶梯配件、
交通轨道配件,上述产品的设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货物的仓储、包
经营范围
装;物流信息、物流业务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开发行股票
(经审计)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万元)
总资产 121,012.02
总负债 15,526.44
净资产 105,485.58
银行贷款总额 3,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5,522.40
营业收入 71,437.38
净利润 4,620.90
(未经审计) 2021 年 9 月 30 日/2021 年 1-9 月(万元)
总资产 125,282.34
总负债 21,014.67
净资产 104,267.66
银行贷款总额 6,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20,927.17
营业收入 52,417.67
净利润 3,402.9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江苏创力电梯部件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江苏华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
1、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1.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
额 不 超 过 [贰 亿 玖 仟 万 元 整 ]的 贷 款 资 金 ,以 及 借 款 人 在 有 关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应 付 各 银 团 成 员 行 的 利 息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项 ;主 债 权 的 履 行 期 限 依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1.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 款 合 同 及 相 应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全 部 贷
款 资 金 的 本 金 、 利 息( 包 括 复 利 和 罚 息 )、 违 约 金 、赔 偿 金 、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务迟延履行金、借 款 人 应 向 银 团 成 员 行 支 付 的 其 他 款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手 续 费 、 电 讯 费 、 杂 费 等 )、 贷 款 人 实 现 债 权 与 担 保
权 利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仲 裁 费 、财 产 保 全 费 、
差 旅 费 、执 行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送 达 费 、公 告 费 、律 师
费 等 )。
2、 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期间
3.1 本 合 同 的 保 证 期 间 为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任
何 及 /或 全 部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后 三 年
3.2 保 证 人 同 意 债 务 展 期 的 , 保 证 期 间 至 展 期 协 议 重 新 约 定 的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后 三 年 止 。若 根 据 融 资 文 件 约 定 ,债 务 提 前 到 期
的 ,保 证 期 间 至 债 务 提 前 到 期 日 后 三 年 止 。如 果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务
分 期 履 行 ,则 对 每 期 债 务 而 言 ,保 证 期 间 均 至 最 后 一 期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3 上 述 保 证 期 间 规 定 并 不 互 相 排 斥 , 而 是 补 充 适 用 。
4、 保证责任
4.1 如 果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债 务 到 期 或 者 [ 贷 款 人 / 银 团 成 员 行 ] 根 据 融
资 文 件 的 约 定 或 法 律 规 定 宣 布 债 务 提 前 到 期 ,借 款 人 未 按 时 足 额 履 行 ,
或 者 借 款 人 违 反 融 资 文 件 的 其 他 约 定 的 ,或 者 借 款 人 违 反 融 资 文 件 的
其 他 约 定 的 或 者 发 生 贷 款 合 同 及 相 关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危 及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债 权 的 情 形 导 致 [ 贷 款 人 / 银 团 成 员 行 ] 行 使 担 保 权 利 的 , 保
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4.2 不 论 [ 贷 款 人 / 银 团 成 员 行 ] 对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权 是 否 拥 有 其
他 担 保(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保 证 、抵 押 、质 押 、保 函 、备 用 信 用 证 等 担 保
方 式 ), 不 论 上 述 其 他 担 保 何 时 成 立 、 是 否 有 效 、 [ 贷 款 人 / 银 团 成 员
行 ]是 否 向 其 他 担 保 人 提 出 权 利 主 张 , 也 不 论 是 否 有 第 三 方 同 意 承 担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债 务 ,也 不 论 其 他 担 保 是 否 由 借 款 人 自 己
所 提 供 , 保 证 人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责 任 均 不 因 此 减 免 ,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均 可 直 接 要 求 保 证 人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其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将 不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 保 证 人 承 诺 不 会 主 张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应 首 先 就 借 款 人 提 供 的 物 的 担 保 或 者 其 他 担 保 人 提
供 的 担 保 实 现 债 权 ,保 证 人 同 意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有 权 在 各 项 担 保
中 自 主 选 择 实 现 担 保 的 顺 序 ,保 证 人 将 不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不 得 以 存 在
其 他 担 保 及 行 使 顺 序 等 任 何 理 由 抗 辩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
4.3 如 果 保 证 人 只 对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部 分 债 务( 无 论 系 采 确 定 金 额
或固定比例之方式)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实 现 其 他 担 保 权 利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务 部 分 消 灭 ,保 证 人 仍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在 前 述 保 证 范
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4 如 果 保 证 人 只 为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部 分 债 务 提 供 保 证 ,在 其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后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务 仍 未 获 完 全 清 偿 ,则 保 证 人 承 诺 ,其
向 借 款 人 或 其 他 担 保 人 主 张( 包 括 预 先 行 使 )代 位 权 或 追 偿 权 时 ,不
应 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利 益 受 到 任 何 损 害 ,并 同 意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债
务 的 清 偿 优 先 于 保 证 人 代 位 权 或 追 偿 权 的 实 现 。 具 体 而 言 , 在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债 权 未 被 全 部 清 偿 前 ,
4.4.1 保 证 人 同 意 不 向 借 款 人 或 其 他 担 保 人 或 借 款 人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主 张 代 位 权 或 追 偿 权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保 证 人 实 现 了 上 述 权 利 ,则 应
将 所 获 款 项 转 付 给 代 理 行 ,优 先 用 于 清 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尚 未 获
偿的债权;
4.4.2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务 如 有 物 的 担 保 ,保 证 人 同 意 不 以 行 使 代
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
主 张 , 上 述 担 保 物 及 所 得 价 款 应 优 先 用 于 清 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
尚未获偿的债权;
4.4.3 若 借 款 人 或 其 他 担 保 人 为 保 证 人 提 供 了 反 担 保 ,则 保 证 人 不
得 执 行 其 在 反 担 保 项 下 权 利 ,若 由 于 任 何 原 因 反 担 保 得 以 执 行 ,保 证
人 基 于 上 述 反 担 保 执 行 而 获 得 的 款 项 应 转 付 给 代 理 行 ,优 先 用 于 清 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尚 未 获 偿 的 债 权 ;
4.4.4 在 借 款 人 、 其 他 担 保 人 或 借 款 人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出 现 破 产 的 情
形 下 ,保 证 人 同 意 不 向 借 款 人 、其 他 担 保 人 或 借 款 人 的 其 他 债 务 人 或
破 产 管 理 人 或 清 算 人 提 出 任 何 可 能 导 致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主 张 ,并 不 接 受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清 偿 ;如 因 任 何 原 因 ,保
证 人 实 现 了 上 述 权 利 ,则 应 将 所 获 款 项 转 付 给 代 理 行 ,优 先 用 于 清 偿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尚 未 获 偿 的 债 权 。
4.5 保 证 人 已 充 分 认 识 到 利 率 风 险 。 如 果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根
据 国 家 的 利 率 政 策 变 化 而 调 整 利 率 水 平 、计 息 或 结 息 方 式 ,导 致 借 款
人 应 偿 还 的 利 息 、罚 息 、复 利 增 加 的 ,对 增 加 部 分 ,保 证 人 也 承 担 连
带保证责任。
4.6 如 果 除 融 资 文 件 项 下 的 债 务 外 ,借 款 人 对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
还 负 有 其 他 到 期 债 务 ,保 证 人 同 意 由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根 据 贷 款 合
同 及 相 关 融 资 文 件 的 约 定 指 定 借 款 人 清 偿 的 顺 序 ,同 时 ,保 证 人 进 一
步 同 意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有 权 划 收 借 款 人 在 [各 家 ]银 行 系 统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的 人 民 币 或 其 他 币 种 的 款 项 首 先 用 于 清 偿 任 何 一 笔 到 期( 含
提 前 到 期 )债 务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不 因 [贷 款 人 /银 团 成 员 行 ]的 上 述
选择而受到任何影响。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90,7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1.53%,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