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力日升:同力日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8-06  

                                                 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
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董事会秘书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
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1-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材料。




                                     -2-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员。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6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



                                      -3-
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4-
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
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