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同力日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24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6/10/11/16/17 层,邮编 200120
            6/10/11/16/17F, Two IFC,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21 6061 3666 传真/Fax:+86 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同力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同力日升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同力日

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江苏同力

日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

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 14:00 在江苏省丹阳市

经济开发区六纬路公司办公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14,296,57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336%。其中,出席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的 代 理 人 共 5 名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 2 -
                                                               法律意见书




114,246,576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0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3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0,0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296,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4,296,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关于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 3 -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14,296,5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