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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股份:德才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2-04-28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
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
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
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
司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利于公司
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会对公司独
立性产生影响。上述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制度》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制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满足被担保对象的日常经营
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本次预计担保额度
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遵循“规范
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影响公司资金周转,亦
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该事项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理财产品,上述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存放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
规划与业务增长需要,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认
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具备
独立性条件;上述人员资格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选聘程序合法合规;上述人员
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
展。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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