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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才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09-16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
        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
        的报酬。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
        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4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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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 公司现任监事;

               (7)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5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6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7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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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8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本所问询;

               (6)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7)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9)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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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10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 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
               理事项。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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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14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16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7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18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19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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