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德才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9-16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
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德才装
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保障公司持续的再融资能力;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四)      公司官网;


   (五)      新媒体平台;


   (六)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      投资者教育基地;


   (八)      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


   (九)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