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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08-17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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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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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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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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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
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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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投
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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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
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
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都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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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
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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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自公司 A 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
效适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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