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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8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
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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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
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
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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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
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
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动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
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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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
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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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
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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