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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8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品种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
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迟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
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公司在年报前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
年度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
室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及时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制度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情况。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
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
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上述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处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                   所属单
          身份证号码
息知情                 位、部门,              与上市公司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统一社会                 联系电话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
人姓名/                职务或岗                  的关系       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信用代码
  名称                 位(如有)
                                                                                      注2        注3            注4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一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
          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其他。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