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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0-28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
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神
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
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
当提出辞职。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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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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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董
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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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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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如本条第一款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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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
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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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
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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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
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
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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