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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4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14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上述
事项。
     为更好发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约束作用,更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给市场树立
良好企业形象,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考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异动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并形成了《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修订后的《激励计划(修
订稿)》及其摘要公告已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修订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
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
核查意见。
    2、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2022 年 5 月 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5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
应报告。
    6、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公司于 2022 年 4 月制定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为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落实,充分保障激励对象权益,拟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的处理方式做出进一步明确,以员工在业绩考核期间内对公司的业绩贡献作为主
要衡量依据,本次调整不会影响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不会
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调整内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的处理”中“第二条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部分调整前后具体内容如
下:
       调整前: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
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
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
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
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调整后: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
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
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
关系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
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职务变更的按本激励计划对
剩余服务期间该新岗位所应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剩余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数量,
董事会可以决定在情况发生之日,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超过该数
量的差额部分,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
之日,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
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的,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
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
处理,情况发生时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
期满可以解除限售,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情况发生时
限售期尚未届满但业绩考核要求已经满足的限制性股票待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
售,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对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
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相应个人所得税。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出修订。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能进一步明确激励对象情况发生
变化时尚未解除限售部分股票的处置方式,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次调整不存在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也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本次调整的审议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前述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
要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
的核查意见。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云南神农农
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
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
留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预留部分授予、修订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4、公司本次拟调整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文件中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部分进行修订,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的,本次修订更能将
公司利益、全体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进一步激发公司人员的工作热情,有
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表决程序
及过程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
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为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出于激励效果的考虑,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部分做出调整,其他未修订部
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经调整后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及其摘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修订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
次修订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神农集团本次修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持
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预留部分授予、
修订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