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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华体育: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2020-12-31  

                        证券代码:605299           证券简称:舒华体育           公告编号:2020-007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5 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5,000 万股。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155 号),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由 36,149.9 万股变更为 41,149.9 万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6,149.9 万元增
加至人民币 41,149.9 万元,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相应修订。

    (一)《公司章程》


                                     1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经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人民币普通股【】股,于【上市日期】在上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20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上市。                                        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49.9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149.9 万
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的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并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2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
                                             职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3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 1000 万元;                          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过 100 万元。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议: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作为计算数据;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4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 万元;                                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过 5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联交易事项
1、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对值的 5%,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关   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进行    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同一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    产绝对值的 5%以上(含 5%)的,由股东
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大会作出决议;
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必    2、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    对值的 5%,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
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 300 万元,或交易   值 5%,或绝对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关联
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以两者较低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者为准)的关联交易,可由公司董事会授权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总裁决定;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
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低于 300 万元,或交
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含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以两者较
产绝对值的 5%以上(含 5%)的,由股东大    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审批;
会作出决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
会审议;                                  5、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5、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可免于上述审议程序。

                                      5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权: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二) 检查公司财务;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二)检查公司财务;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纠正;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承担。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经及其附件经股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大会审议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另需及时报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后生效并正式施行,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另需及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时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         召开当日。
式作出,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方式。
                                           6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提供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证券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集
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司应当予以配合。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集股东权利。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担赔偿责任。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

                                       7
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         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证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交易所有关规定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
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
                                               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
                                               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
                                               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
                                               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通过相
                                               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
                                               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通过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
股票上市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视为该名董事出席了         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投了弃权票。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通过后生效并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
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二) 检查公司财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8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正;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正;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
则;                                        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
露公司秘密;                                露公司秘密;
(五)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      (五)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
的责任;                                    的责任;
(六)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六)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
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      损害,并且参与决议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
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      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按
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      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
事可免除责任;                              事可免除责任;
(七)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      (七)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
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      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                                    偿责任;
(八)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八)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      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
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
                                            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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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
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视为该名监事出席了会议并在该次会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议上投了弃权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
会会议。                                      会议。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过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订亦经
票并上市后生效及正式施行。对本规则的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订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改《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
营层办理本次修订涉及的相关监管机构备案事宜,以及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修
订内容进行文字等调整。

四、备查文件

    (一)《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五)《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六)《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特此公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