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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02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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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
派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3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舒
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区 2 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张维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838,7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4823%,
其中:


                                    2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证明、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8,77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664%。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5,400 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59%。


    (3)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合计 9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视频
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3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
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根
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
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5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十)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确认 2021 年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


    10.01 关于与泉州万利家俱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20,890,8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02 关于与安踏体育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298,051,616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6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03 关于与北京市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20,890,8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10.04 关于与莱奥(福建)体育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20,890,861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5%;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10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融资授信及为综合授信额
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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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8,838,6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
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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