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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舒华体育: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2025年)管理办法2022-04-07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2025 年)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华体育”或“公司”)中长
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2025 年)(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2025 年)(草案)》之规定,
特制定《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员工持股计划(2022-2025 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
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1 / 15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负

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

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披露董事会

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

日内,公告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持有人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
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关键人员,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
前中后台等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 / 15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
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
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在公司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在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兼职或向
任何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提供服务等的员工,不得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参加对象(上述开展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不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的情形。
   (二)参加对象额度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前中后台等人员。
   1、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 11 人,其中预计参与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共计 7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届时实际情况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各期持有人及份额分配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可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员工变动情况和考核情况
独立确定参与后续各期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并有权进行调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激励基金、员工合法薪酬、持有人
 自有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如果采用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根据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剔除因实施本员工持
 股计划导致的股份支付及计提的激励基金的影响)的一定比例计提。
    第一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提取激励基金的
金额上限为人民币2200万元。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包括:(1)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 A 股股票;(2)二
级市场购买本公司 A 股股票;(3)认购非公开发行的本公司 A 股股票;(4)法

                                   3 / 15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回购本公司 A 股股票,即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中拟回购的全部
或部分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该回购方
案目前仍在实施阶段,尚需等待标的股票全部或部分回购完成,最终标的股票的购
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及
时予以披露公告。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及受让价格
   参与第一期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2200 万元,股票来源于拟受让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该等股票的受让价格不低于回购账户中累计回购
的股票的均价的 90%(均价按照回购账户累计购买的总金额除以回购账户累计的股
票数计算),最终受让价格由董事会决定。具体数量届时根据受让的回购票的交易
均价予以确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
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秉持激励与
约束对等原则而确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是为更好地保障员工激励与约束的有效
性,进一步稳定和鞭策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从而促进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发展。
   后续各期的持股计划的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确定。如股票来源于拟受让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的,该等股票的受让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回购账户中累
计回购股票均价的 80%,最终受让价格由董事会决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参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
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如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5%,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公告。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获
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4 / 15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共包括四期,第一期 2022 年设立,员工持股计划每年滚动设
立,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不超过五年,自公司公
告每期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存续期满后,当期员
工持股计划终止,也可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延长。
   2、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
或过户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当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提前终止
或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 年。
   (二)锁定期
   1、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确定,自公司公告非公开发行方式获得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
时起计算。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每期最后
一笔购买之标的股票登记至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时起计算。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自公
司披露完成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回购的标的股票的公告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再融资等情形时,
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
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新增股票与其所对应股票的解锁期相同。
   3、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
诈行为。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考核安排
    为了更好的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使得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保持一致,针对本
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考核周期及公司层面与个人层面的业绩考核指
标,考核周期不少于2年,考核后由管理委员会将对应的持股计划份额归属至经考核
合格的计划持有人。具体考核及权益归属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考核安排具体如下:
    1、归属安排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

                                    5 / 15
行业绩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将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两
个批次归属至各持有人,各批次归属比例分别为70%和30%。
    2、考核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各归
属批次内,结合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各归属批次内实际可归
属持有人的权益。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       目标利润                    业绩考核目标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若公司净利润达到目标利润的 7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2022 年度     净利润 2 亿元
                               否则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

                               公司净利润达到目标利润的 70%,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否
2023 年度     净利润 3 亿元
                               则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0%

    注:上述公司净利润的计算方式为公司当年经过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净利润(含非经常

性损益,剔除公司由于实施本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及计提的奖励基金的影响)。

    (2)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参与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
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参与对象的实际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

               考核评级                           B 及以上            B 以下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参与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持股份额×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持有人当批次未归属部分可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收回部分的份额按照公
司董事会提议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给公司指定的原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或符合持股计划条件的新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享有(应遵守单一持有人所
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
或将该部分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出售后所获收益,按其他持有人所持
持股计划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或归属于公司。



                                         6 / 15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
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
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
突。
   若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仍然参加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则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延续为后续各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但后续
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另行约定除外。
   第九条 持有人
   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
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及其收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

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

的表决权;

       (5)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3)按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投资的风险;

       (4)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7 / 15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
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参与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重大实质性或涉及持有人利益的调整;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7)授权管理委员会或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
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 3 日前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拟审议的事项、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8 / 15
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
式、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
人会议的说明。
   2、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每 1 份额具有 1
票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50%以上(不含 50%)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约定需 2/3 以上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相关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由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 3-5 名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选举程序为:
   1、发出通知征集候选人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向全体持有人发出会议通知。首次持
有人会议的议案需征集并选举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中说明在
规定期限内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该提名的征集至会议召开前一天截止。
   单独或合计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标的股票权益 3%及以上的持有人有权提名
                                   9 / 15
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一。管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函(单独或合计持有 3%及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签署)应
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召集人。
   2、召开会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
   持有人会议按持有人会议规则召开。召集人公布征集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结果及有效征集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持有人每 1 元计划份额对单个管
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有 1 票表决权。
   持有人会议推选 2 名持有人计票和监票。管理委员会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等额
依次确认当选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履职期限自当选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管理
委员会委员发生变动时,由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二)管理委员会
   1、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对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
股东权利。
   2、管理委员会由 3-5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名。管理委员会委员
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4)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10 / 15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
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决策及办理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收回份额的归属;
   (6)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份额锁定期届满,办理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
相关事宜;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变更、继承登记;
   (8)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9)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 5 日
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7、代表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 以上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
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
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11 / 15
   9、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10、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
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14、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

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由管理委员会拟定具

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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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2/3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均为货币

性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2/3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标的公司股票。

    2、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

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处置办法

    1、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

解锁日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

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2、存续期内,未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

    3、存续期内,未经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有的员

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转让。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4、在每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且归属后,管理委员会将统一安排持股计划

的资产处置,包括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的标的股票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13 / 15
份额持有人。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在完成全部两批次的归属后且自2025年开始,统一由

管理委员会安排所持标的公司股票的流通、资产处置及分配工作。

    第十七条 离职及职务变更处置

    (一)职务变更处置

    (1)持有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符合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标准的,则其相

关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可不进行调整。

    (2)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其已

授予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进行处置。

    (二)离职处置

    除因达退休年龄而离职的情形外,持有人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

起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其实际贡献将份额归属于持有人,或者收回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

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或死亡等情况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离职的,其已归属的员工

 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

 处置。

     2、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持有人因公死亡的,则其

 已归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可由原持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

 享有。其已授予但未归属的持股计划份额由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置。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后(包括期满终止、提前终止、延期后终止等)30 个工

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占标的股票权益的比例分配

剩余资产,本持股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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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舒华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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