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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食品: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431 号


致: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

规则》”)及《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佳禾食品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

路 51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

举的公司董事柳新仁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141,006,60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 35.250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2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26,076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4%。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1 人,代表股份 141,032,6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57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会议对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
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本次会议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该投票平台进行了网络投票,贵公
司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网络
投票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3
表决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022,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7%;

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 15,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0.8835%;反对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116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

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

公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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