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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联合:中际联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4-30  

                        股票简称:中际联合                           股票代码:605305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icont Industry (Beijing) Co., Ltd.

          (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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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提示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
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
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
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志欣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股
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
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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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不论本人在公司所任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
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二)世创发展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则本股东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
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
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三)中日节能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
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四)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喜军、马东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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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
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
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
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不论本人在公司所任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公司离职,本人
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
有所调整,则本承诺函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五)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
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保证回购、增持结果不会
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份、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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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述每股净资产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
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 A 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事项将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义务,增
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①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而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法定上市条件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等导致无法实施股票回购的;
     ②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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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条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
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单一会
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
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
发,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
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再
进行增持,而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
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
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则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实施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20 日内做出回购
股份的决议,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
份的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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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并在发布公告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注销。
     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其增持义务之
日起 20 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计划,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六)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预案措施涉及公司回购义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
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
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失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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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变更,则公司将要求新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同样的承诺函,保证在承诺期限内遵守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

       2、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
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仍
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
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公告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
则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
薪酬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
规定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
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
关高级管理人员。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

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
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
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将会在法定披露
媒体及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媒体刊登书面道歉,并就未能履行承诺导致投资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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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提供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
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义
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之规定全面且
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公司有权责令本人
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若本人仍未履行义务,则公司有权将本人履行增持
义务相对应金额的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四、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志欣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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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据当
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
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如未能履
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世创发展的承诺

     本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股东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
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股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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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股东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股东每年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股东
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
     6、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中日节能的承诺

     本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股东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减持规定。
     1、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根
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
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3、减持期限。本股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
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本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低于 5%时,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股东如未能履行有关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相应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

      五、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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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
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1、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
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
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
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并将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
票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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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
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
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作出的上述承诺被证明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大信会计师承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8 号)、内控鉴证
报告(大信专审字[2021]第 3-00014 号)、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验
资和验资复核报告(大信验字[2015]第 3-00023 号、大信验字[2017]第 3-0001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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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大信验字[2019]第 3-00008 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中京民信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预计有较大幅度增长,
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
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以
下措施:

       1、加大公司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在实现既有产品不断更新升级基础上,
进一步开发新业务、新产品,促使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同时,公司将在巩固现
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加大对新区域的市场开发力度,努力完善全国布局,并积极
拓展亚欧美洲等海外市场,加快国际化进程,不断提升公司价值和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力争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展开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
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
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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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内控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
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用途、配合银行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
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提高股东回报力度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
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
定了本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提高发行人的未来股东回报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志欣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海燕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
司利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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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
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
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依
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
金额确定;
     4、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
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
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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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
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
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世创发展、中日节能承诺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
诺。若本股东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
股东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
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
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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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股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股东
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
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
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
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
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
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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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中际联
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
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
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重大资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
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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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股
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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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达到一
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9 号”
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中际联
合”,证券代码为“60530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10,000,000 股,其中本
次发行的 27,500,000 股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1 年 5 月 6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5 月 6 日
     3、股票简称:中际联合
     4、股票代码:60530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0,00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500,000 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500,000 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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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icont Industry (Beijing) Co., Ltd.
         公司简称:中际联合
     2、法定代表人:刘志欣
     3、成立日期:2005 年 7 月 21 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 8,250 万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
     6、经营范围:技术推广;制造悬吊接近设备、塔筒升降机、助爬器、爬梯
及防坠落系统;批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销售专用升降
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消防器材;维修专用升降
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建筑用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租赁专用升降设备、风力发
电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消防器材;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
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1 月 07 日)。(该企业于 2013
年 12 月 02 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
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高空安
全作业服务。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9、联系电话:010-69598980
     10、传真号码:010-69598980
     11、互联网网址:www.3slift.com
     12、电子信箱:ir@3slift.com
     13、董事会秘书:刘亚锋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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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姓名              职务                  本届任期起止日期

      1            刘志欣          董事长、总经理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2            王喜军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3            马东升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4              谷雨          董事、副总经理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5              杨旭              董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6            于海燕              董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7              沈蕾            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8            刘东进            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9            洪艳蓉            独立董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10            张金波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

     11              刘琴              监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12            王晓茵              监事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13            刘亚锋           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14            任慧玲            财务总监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6 月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持股比例                  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比例 24.31%
   刘志欣       董事长、总经理      30.00%
                                                 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股比例 5.69%

   马东升       董事、副总经理       3.68%       直接持股比例 3.68%

   王喜军       董事、副总经理       2.76%       直接持股比例 2.76%

    杨旭              董事           0.06%       通过邦盛基金间接持股 0.06%

   王晓茵             监事           0.02%       通过邦盛基金间接持股 0.0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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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刘志欣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刘志欣先生、于海
   燕女士。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4.31%的股份,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有公司
   5.6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30.0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于海燕
   女士自 2016 年 3 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
   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刘志欣先生:1970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上海交通
   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首都钢铁公司设计院机械工程师、上海凯特克贸易有限公司
   销售代表、北京东方氏纬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世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纸飞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中
   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02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北京加汇通业机电技术有
   限公司监事,2012 年 6 月至今历任中际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海燕女士:1975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
   专科学历。曾任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会计、北京动人广告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纸飞
   机监事等,现任世创发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担任中
   际有限总经理助理,2009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担任中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2 月历任中际有限及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8,250.00 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 2,75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刘志欣                      2,673.726     32.41%         2,673.726     24.3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25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万股)                      (万股)
世创发展                         626.274        7.59%          626.274       5.69%    日起锁定 36 个月

中日节能                         625.000        7.58%          625.000       5.68%
马东升                           405.000        4.91%          405.000       3.68%
赛领基金                         350.000        4.24%          350.000       3.18%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
                                 312.500        3.79%          312.500       2.84%
公司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312.500        3.79%          312.500       2.84%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                                                                  日起锁定 12 个月
限公司-杭州英选投资             312.500        3.79%          312.500       2.84%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喜军                           303.750        3.68%          303.750       2.76%
邦盛基金                         302.700        3.67%          302.700       2.75%
其他股东                       2,026.050       24.56%         2,026.050     18.4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2,750.000     25.00%    -
             合计              8,250.000     100.00%         11,000.000   100.00%     -

         注:2020 年 10 月,杭州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杭州
   华方创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名称未变更。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
   上市前股东户数为 37,318 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刘志欣                                                2,673.726           24.31%
         2          世创发展                                                626.274            5.69%
         3          中日节能                                                625.000            5.68%
         4          马东升                                                  405.000            3.68%
         5          赛领基金                                                350.000            3.18%
         6          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12.500            2.84%
         7          雅戈尔投资有限公司                                      312.500            2.84%
                    杭州浪淘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8                                                                  312.500            2.84%
                    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          王喜军                                                  303.750            2.76%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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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0      邦盛基金                                      302.700           2.75%

    注:2020 年 10 月,杭州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杭州
华方创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名称未变更。




                                         27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75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37.9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达到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
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500,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1,000,000 股,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 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750,000 股,占本次
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4,750,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
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 673 股,网上投资者弃购 62,328 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43,350,000.00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大信验字[2021]第 3-00017 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7,400.94 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6,094.43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693.40 万元、律师费用 174.53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费用 400.00 万元、发行手续费 38.58 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2.69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969,340,566.25 元。
     八、发行市盈率: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13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1.65 元(按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8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
产负债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
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大信审字[2021]第 3-00008 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
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
意。

       二、2021 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21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1 年 1-3 月和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本报告期末比上
                     项目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                             115,094.00   113,078.98           1.78%

流动负债(万元)                              26,732.45    29,877.82          -10.53%

总资产(万元)                               124,274.37   122,233.47           1.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96,731.45    91,541.04           5.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1.73        11.10           5.67%
                                                                       本报告期比上年
                     项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                              15,475.40     7,925.51          95.26%

营业利润(万元)                               5,769.90     2,697.75         113.88%

利润总额(万元)                               5,804.44     2,717.55         1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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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5,066.53   2,349.00         115.6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4,818.58   2,328.90         106.90%
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61        0.28         117.8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8        0.28         107.1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5.38        2.98             2.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5.12        2.95             2.1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3,928.74   1,204.61         226.1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0.48        0.15         226.14%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会计报表的变动分析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24,274.37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1.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96,731.45 万元,较上年末增长 5.67%。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21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等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如下:一、
2020 年第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生产销售有所放缓;2021 年第一
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下游风电行业项目恢复正常。二、2021 年
以来,风电行业继续保持高景气度,风电项目投资继续加快;公司产品主要用于
风电行业,相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保持持续增长。
     2021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3,928.74 万元,每股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0.48 元,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幅,主要系公司
销售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同比实现增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的
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
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
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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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
为 36,000.00 万元至 40,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47%至 36.08%;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600.00 万元至 12,0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28%
至 24.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0,400.00 万元至
11,800.0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15%至 24.97%。
     上述 2021 年 1-6 月业绩预计中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基于国内良好的疫情防
控形势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
公司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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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1                                                         321320100100235416
        股份有限公司               京通州支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2                                                         321320100100235300
        股份有限公司               京通州支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3                                                         110913492510381
        股份有限公司               京通州分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4                                                         110913492510103
        股份有限公司               京建国路支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5                                                         20000000627900041026033
        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街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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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 4 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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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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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86451190
     保荐代表人:隋玉瑶、侯世飞
     项目协办人:王逐原
     项目经办人:宋双喜、吕佳、陈健、李广宇、张松、吴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际联
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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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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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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