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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06-09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1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
公司字〔2005〕5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通知》(上证公司字〔2012〕22 号)和《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六)规范公司投资者调研及媒体来访接待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手段与技术,
提升交流沟通的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的个人及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公司网站;
    (三)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股东大会;
    (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电话咨询;
    (十一)路演;
    (十二)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不会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法定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
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
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
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将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制,监事会对投
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视情况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
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待个人或机
构投资者、从事市值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
的机构和个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对象),采用包
括但不限于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
闻采访等方式,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责任划分:
   (一)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的(唯一)负责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接待工作的具体事务,指定、
陪同及记录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接受来访对象的采访和询问,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对
来访对象问题的回复及信息披露内容;
   (二) 公司接洽市值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市值
服务管理机构或个人开展工作前,需向董事会秘书上报工作计划,得到批准后,
才予开展工作;
   (三) 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应邀
或接待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采访提纲
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就提纲回复问题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及建议,活动过程中
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与。采访所形成的采访稿,新闻稿等相关稿件需经董事会办
公室确认后方可对社会公众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代表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信息披露等活动;
   (四)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均
不得安排或参与接待工作,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
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或在进行业务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
时、应谢绝相关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非公开重大信息提问的回答,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相关
接待人员在回答特定对象的采访和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
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言;
   (六) 公司对投资者等来访对象实行预约登记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待
人员应告知来访对象预约须知(见附件一),来访对象介绍来访计划,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安排来访。对安排来访的投资者,应事先做好资料准备、接待室安排
等工作;
   (七) 来访对象及接待人员需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见附件二)、来访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档案进行保存。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
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现场接待活动。
公 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就公司
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沟通和交流,扩大信息的传
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沟通范围仅限于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应确定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提问可回答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二)已披露的法定信息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说明,包括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及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
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信息等。
    (五)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等。若
提及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拒绝回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6 月
附件一: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每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电话预约

       联系电话:010-69598980

     2、您也可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预约

       电子邮箱:ir@3slift.com

       传真:010-69598980

     3、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 15 号院 1 号楼

     4、联系对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预约登记

           请您提供咨询问题提纲等,并填写《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附件二)和签署《承诺书》(附件三),公司在同意接待您后,
    将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

    三、接待时间

           工作日 9:00 - 11:00 ;13:30 - 16:00
附件二: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登记及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一)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编号:

    时间                       地点

              单位


              姓名               证件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人
   员基本
   信息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附件三:

                                   承   诺   函
      致: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
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依
据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分析报告、新闻或报道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界发布或提供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
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经本机构(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
承诺书)。

      承诺人(机构):
      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人(自然人):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