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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15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和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
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
阻挠。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公
司监事人数的 1/3。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
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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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
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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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有需要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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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代表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
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四)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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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
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积极出席监事会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
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
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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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九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
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有权适时对
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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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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