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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际联合: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4-15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视同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适用本制
度。各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
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系指: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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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
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
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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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更新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
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
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
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
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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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
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
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
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
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
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
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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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
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
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
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
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
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
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
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
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
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
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
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
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五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
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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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
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九)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
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
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
关解决措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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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
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
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六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
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
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
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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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
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
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
别进行预计。
   第四十条 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
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披露
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控制
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
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
不合并计算。
   第四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
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
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关联共同投资、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
以上市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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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
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
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
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且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四十八条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
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
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
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
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
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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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
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指
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根据上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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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五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中际联合(北
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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