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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狮龙: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2020-07-31  

						股票简称:法狮龙                                   股票代码:605318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Fsilon Furnishing and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rporation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 58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特别提示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

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
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法狮龙控股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于本次发

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于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
    若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

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的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正华、王雪娟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若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的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

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


                                   4
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股东沈正明、王雪华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若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的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

格。”

    股东广沣启鸣、德清兔宝宝、宁波金沣承诺:

    “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企业注册变更登记之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三十

六个月或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孰晚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本次发行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5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

得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企

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

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则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本企业承诺: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

计算);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

减持后6个月内,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

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

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6
    实际控制人沈正华、王雪娟作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人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本人承诺: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人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

持后6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

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7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沈正华、王雪娟作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

式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

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因涉嫌证

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人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本人承诺:

    (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3)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人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
                                   8
持后6个月内,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

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与本人一致行动人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
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
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盈利水平、发展

所处阶段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

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遵循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

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



                                     9
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可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具体原

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

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应每

三年制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就未来三年的分红政策进行规划。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实施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相应的修改,并调整制定新

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调整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发展资金需

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年度分配预案或中期利润分配预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企业发展战略、盈利

水平、发展所处阶段等因素,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预案,并且预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

用计划;

    (2)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上市之日起实行,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1
    “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明确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采取的稳定股价预案,公司相关责任主

体承诺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及启动和停止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

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①在本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②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

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4)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2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

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3、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

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

序。公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3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

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14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

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法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

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

相关承诺。
                                   15
    6、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

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

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

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

业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

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16
   五、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

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后 30 日内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

业/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六、证券服务机构做出的重要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

                                  17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中德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德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

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机构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

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18
    “因本所为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有所下降,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
以下措施,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
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均将有所增加,流动资金得到补充,
财务费用支出将减少,资产负债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助于提高股东回报。

   公司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经营管理,并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股东回报,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
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且当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少
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9
   公司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
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承诺将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
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八、关于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20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
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
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
酬或津贴。

   3、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将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则将依法承担赔偿,且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益均归公司
所有;

   3、在本人/本企业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
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
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
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人将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1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则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益均
归公司所有;

   3、在本人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本人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若有)、
薪酬或津贴以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波动风险

    建筑装饰行业消费需求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存在很高的关联性。近年来,为

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和限购政策,

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下降。而住宅装修市场的需求主要来自新

建住房装修、存量房二次装修及二手房翻新装修。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下降对新

建住房装修及二手房翻新装修影响较为直接,对存量房二次装修影响较为有限。

因此,房地产行业交易量的显著下降将对包括集成吊顶在内的建筑材料及装饰装

修材料行业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形成较大压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铝材、电器配件、塑件及钢板等。其中,铝材、

钢板属于金属铝和钢的深加工产品,其价格主要由铝、钢的市场价格决定,波动

范围较大。铝、钢价格如在短期内大幅上涨,将对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造成不

利影响。


    (三)竞争加剧的风险


                                   22
    集成吊顶行业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新产品设计能力、金属表面处理工艺、

复式吊顶结构的研发设计能力以及功能电器的研发能力等方面。公司凭借研发设

计能力和品牌形象,不断推出新产品并成功投放市场。但由于集成吊顶市场处于

高速成长阶段,行业中的一些中小规模企业在产品、技术的研发上投入极少,主

要通过仿制或抄袭知名厂商的设计成果,并以低廉的价格抢占市场,未来市场竞

争加剧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并影响本公司的市场开拓和经营业绩。


     (四)营业收入持续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5,155.58 万元、51,725.67 万元和 48,000.89
万元,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系受下游市场的行情变动、销售渠道模式、产
品结构优化调整和销售渠道整合等因素综合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已经通过陆续
开发顶墙一体化产品、升级电器产品功能、推出工程类产品等,积极借助经销商
渠道和直销渠道拓展房地产公司、装饰公司等工程客户,以及经销商渠道整合等
各种措施,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并取得一定成效。若公司未来不能准
确把握市场需求,及时对产品结构以及客户结构进行有效调整,未能有效实现销
售渠道的拓展或新研发的产品未能获得市场认可,则公司可能面临营业收入继续
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发行人 2020 年第 1 季度的财务
报表,包括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
阅报告》(天健审〔2020〕1775 号)。2020 年 1-3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637.15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48.7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25.55 万元,较上




                                     23
年同期增长 362.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70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8.41%。1

     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
的影响,下游经销商门店恢复营业和地产项目工地开工时间均较晚,以及终端消
费者被迫推迟装修需求等,导致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订单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或略有下降,
主要系受疫情影响虽然公司一季度营业收入下降,但同时公司通过网络线上方式
举办年度经销商大会代替现场会、建材产品展会推迟等导致销售费用下降,抵减
了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当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带动了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790.9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9.31%;
实现归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66.1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36%;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911.93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9.86%。公司 2020 年 1-6 月收入下降,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受新冠肺炎疫
情的影响,下游经销商门店恢复营业和地产项目工地开工时间均较晚,以及终端
消费者被迫推迟装修需求等,导致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订单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同时公司通过网络线上方式举办年度经销商大会
代替现场会、建材产品展会推迟、广告促销活动推迟等,带动销售费用下降,抵
减了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另外当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也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2020 年度盈利预测

     公司在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 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
基础上,结合公司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5 月的实际经营业绩,并以公司对预测



     1
      因 2019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
负数,在计算同期变动比例时,正向变动取正值,负向变动取负值。

                                              24
期间经营环境及经营计划等的最佳估计假设为前提,编制了公司 2020 年度盈利
预测表,该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
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天健审〔2020〕7618 号)。

    根据公司作出的盈利预测,公司预计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3,676.13 万元,
较上年度下降 9.0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543.53 万元,较上年度下
降 10.9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592.56 万元,较
上年度下降 10.38%。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较上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受 2020
年一季度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游经销商门店恢复营业和地产项目工地开
工时间均较晚,以及终端消费者被迫推迟装修需求等,导致公司订单较上年同期
减少所致。

    十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
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已经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
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相关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签署,并且已
各自就作出相关承诺、出具相应承诺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前述责任主
体已就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提出了必要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构成有效约束,能够得到及时执行与实施,符合《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认为,上
述承诺文件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
理、有效。




                                    2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
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1308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29 号”
文批准。证券简称“法狮龙”,股票代码“605318”。本次发行的 32,292,788 股
社会公众股将于 2020 年 8 月 3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3 日

    (三)股票简称:法狮龙

    (四)股票代码:60531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9,171,152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2,292,788 股

    (七)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228,788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9,064,000 股,占




                                    26
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合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2,292,788 股。

    (九)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7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Fsilon Furnishing and Construction Materials Corporation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9,687.84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沈正华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26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大道 5888 号
                         金属装饰板、金属天花板、厨房卫生间集成吊顶、集成墙面、
                         厨房电器、太阳能热水器、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不含
                         需前置审批事项)、照明灯具、家用电力器具、卫生洁具、橱柜、
                         厨房卫生间用具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
经营范围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管理服务;会务服务;文化艺术活动策划服务;计算
                         机软件开发;智能设备、家具、通讯设备、安防设备批发、零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集成吊顶、集成墙面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
主营业务
                         用于建筑室内装修、装饰
所属行业                 C41 其他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4300
联系电话                 0573-89051928
传真号码                 0573-86151038
网址                     www.fsilo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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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               王勤峰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中国国籍,均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任职

期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28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沈正华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王雪娟               董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陆周良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沈中海           董事、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石桂峰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蒋荃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冯震远              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潘晓翔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蔡凌雲               监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严良丰               监事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朱金桃              副总经理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王勤峰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6 月 19 日至 2021 年 6 月 18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
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职务                           持股数量(股)

         沈正华                    董事长、总经理                               11,520,000


         王雪娟                        董事                                      4,500,000


    另外,沈正华先生和王雪娟女士通过共同全资持有的法狮龙控股持有本公司
72,000,000 股股份。


                                         29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法狮龙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沈正华、王雪娟夫妇。


       (一)法狮龙控股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法狮龙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 131-133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 131-1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雪娟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4MA28ANND85
/纳税人识别号

主营业务             对外投资

成立时间             2016 年 09 月 28 日


   (2)股东情况

   法狮龙控股由沈正华、王雪娟持股,自设立以来股权结构未发生变更。




                                       30
 序                                         实缴出资额(万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号                                             元)

 1         沈正华                4,000.00           4,000.00         80.00%

 2         王雪娟                1,000.00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5,000.00           100%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沈正华先生,中国国籍,1971 年 10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海盐县武原镇华盛商场,2005 年创办法狮龙集成吊顶厂,

2007 年至 2018 年 5 月担任法狮龙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今任丽尚建材执行董事及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春风驿站执行董事及经理。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法狮龙

控股执行董事及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法狮龙控股监事,鲇鱼软件、武原供销

社及成套公司监事。

      王雪娟女士,中国国籍,1972 年 11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5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海盐县武原镇华盛商场,2007 年 8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法

狮龙有限财务主管,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法狮龙有限监事,2018 年 6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法狮龙控股监事,2018 年 3 月至

今任法狮龙控股执行董事及经理,鲇鱼软件执行董事,武原供销社、成套公司执

行董事及经理。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96,878,364股,本次发行32,292,788股A股,

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29,171,152股。


                                     31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法狮龙控股           72,000,000          74.32%         72,000,000         55.74%
        沈正华             11,520,000          11.89%         11,520,000          8.92%
        王雪娟               4,500,000          4.65%          4,500,000          3.48%
        广沣启鸣             2,421,959          2.50%          2,421,959          1.87%
      德清兔宝宝             2,286,330          2.36%          2,286,330          1.77%
        宁波金沣             2,170,075          2.24%          2,170,075          1.68%
        沈正明                 990,000          1.02%            990,000          0.77%
        王雪华                 990,000          1.02%            990,000          0.77%
      社会公众股                     -               -        32,292,788         25.00%
          合计             96,878,364        100.00%         129,171,152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 A 股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结束后,上市前公司 A 股股东户数为 37,119 户,公司 A 股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法狮龙控股                         72,000,000             55.74%

  2                       沈正华                          11,520,000              8.92%

  3                       王雪娟                           4,500,000              3.48%

  4                     广沣启鸣                           2,421,959              1.87%

  5                    德清兔宝宝                          2,286,330              1.77%

  6                     宁波金沣                           2,170,075              1.68%

  7                       王雪华                             990,000              0.77%

  8                       沈正明                             990,000              0.77%

  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3,359              0.0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10                                                            3,562              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6,945,285             75.05%




                                           3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2,292,788 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3.0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

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228,788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9,064,000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

弃认购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德证券包销,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3,359 股,

包销金额为 829,369.31 元,包销比例为 0.20%。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42,271.26 万元。天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284 号”

《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936.61 万元,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3,593.06

   2                审计验资费用                                             1,292.45

   3                 律师费用                                                 476.4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3.02

   5                发行手续费用                                               41.66


                                          33
              费用合计                                            5,936.61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84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36,334.65 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9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79 元(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

人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3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
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审计,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审[2020]198 号”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的合并
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
健审[2020]1775 号)。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一季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
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0 年上半年度报告,敬
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
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6.30       2019.12.31      变动(%)


流动资产                      418,674,239.23   389,916,378.49          7.38


流动负债                      208,124,331.19   182,910,571.04         13.78


资产总额                      654,863,592.98   607,010,225.80          7.88


                                     3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45,440,851.93      422,779,221.48          5.3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4.60              4.36          5.50
(元/股)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


营业总收入                       157,909,108.14      195,695,667.07        -19.31


营业利润                          24,117,293.29       23,540,542.59          2.45


利润总额                          26,027,177.29       23,540,542.59         10.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2,661,630.45       20,534,558.67         10.3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19,119,286.20       15,951,737.92         19.86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21          9.5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
                                             0.20              0.16         25.00
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49              5.89          0.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
                                             5.47              4.58          0.89
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384,800.98       -6,483,921.87        445.2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0.23             -0.07        428.57
额(元)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
告期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2020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5,790.91 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9.31%;
实现归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266.16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0.36%;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911.93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36
19.86%。公司 2020 年 1-6 月收入下降,利润增长的主要原因系:受新冠肺炎疫
情的影响,下游经销商门店恢复营业和地产项目工地开工时间均较晚,以及终端
消费者被迫推迟装修需求等,导致公司 2020 年一季度订单较上年同期大幅减少。
虽然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同时公司通过网络线上方式举办年度经销商大会
代替现场会、建材产品展会推迟、广告促销活动推迟等,带动销售费用下降,抵
减了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另外当期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也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

    2020 年 1-6 月,公司流动资产较 2019 年末增加 2,875.79 万元,增长 7.38%,
主要系公司当期工程类客户收入增长带动工程类客户应收账款增长所致;公司流
动负债较 2019 年末增加 2,521.38 万元,增长 13.78%;主要系公司从 2019 年 11
月起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的改变,对大额应付账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
导致应付票据余额增长较快。

    2020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38.48 万元,较去年同
期增长 445.24%;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428.57%,主要系
因 2019 年 11 月起对应付账款结算方式的改变,对大额应付账款采用银行承兑汇
票方式付款,使得现金流出比去年同期滞后。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等未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未出现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37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与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

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1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   1204090029046727206 法狮龙集成吊顶基础模块建设项目
 2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   1204090029046726827 法狮龙集成吊顶功能模块建设项目
 3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   1204090029046726951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4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   1204090029046727055 研发设计展示中心建设项目
 5      工商银行海盐支行   1204090029046727179 补充流动资金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38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

异常;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保荐代表人:王颖、申丽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传真号码:010-59026670

    联系人:王颖、申丽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法狮龙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德证

券作为法狮龙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以下无正文。




                                   40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