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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狮龙: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0-09-22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法狮龙家居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事务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
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
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应至少在一种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上述媒体披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
播媒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述媒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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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四)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要约收购;
    (十六)发行证券;
    (十七)合并、分立;
    (十八)回购股份;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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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 位和职业地
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和违规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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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以函件等形式书面提
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
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统计等岗
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
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
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报、中报、年报中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
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
记备案。证券事务部负责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表》并上报上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在编制、 审议和
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外部信息是指公司对外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
及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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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将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未披露信息保密义务,禁止内幕交易,并根据本制度及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除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提前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
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公司将根
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向有关机
关报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
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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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
其作出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行,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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