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20-12-29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之
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被保荐公司名称: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颖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丽娜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申丽娜、李沣锦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20 年 12 月 2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308
号《关于核准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批准,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29.2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3.09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2,271.2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36.61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334.65 万元。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法狮
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负责法狮龙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德证券于
2020 年 12 月对法狮龙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颖、申丽娜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申丽娜、李沣锦
(五)现场检查程序
1、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证券部相关人员访谈;
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建设情况;
3、查看公司“三会”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
5、查阅上市公司公告。
二、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法狮龙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
规则,收集和查阅了法狮龙持续督导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
议、会议记录等资料以及持续督导期间新制定或修订的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法狮龙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
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
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公司设立了内部审计部
门及审计委员会,规定了各自职责。法狮龙公司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得
到有效执行,内控环境良好、风险控制有效。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
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
资料完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情况,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法狮龙
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侵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
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
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法
律法规禁止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法狮龙未发生关联交易,未
对公司经营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有效执行了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
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法狮龙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内部制度、决策程
序及信息披露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决策审批程序,且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主要销售采购合同、
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对公司的业绩状况进行了核查。
公司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27,064.52 万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
为 2,969.06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482.23
万元。
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疫情期间下游客户订单
减少所致。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
关注经营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疫情对公司全年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法狮龙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法狮龙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检查人员与法
狮龙相关人员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荐机构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法狮龙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
营管理状况正常。
同时,保荐机构将继续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督促公司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的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