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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狮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5-22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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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

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

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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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6.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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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1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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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2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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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

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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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

公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知悉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

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

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填写本单位/机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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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此外,需要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时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应当做好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

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

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若知情人为自然人,还需要提供配偶、成年子女

和父母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

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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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职责。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

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

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及公司内部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税务、统计

等行政机关及银行等相关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的,应书面发函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

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

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

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并要求对方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含姓名、身份证

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

(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

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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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拷贝。含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注

意保密,尽量使用专用设备,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

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

将按照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因此给公司造成经

济损失的,公司应要求相关人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可能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

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

行问责,并及时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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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其修改时亦同。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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