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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法狮龙: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9-07  

                                 证券代码:605318             证券简称:法狮龙          公告编号:2021-034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9 月 6 日(星
         期一)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必需。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公司上市,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若公司上市,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项情形的,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销。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七)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司股份;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发行公司债券;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持有百分之一以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限制。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
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
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候选人。                                      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       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
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       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
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       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董事、监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可以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
序为:                                           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
董事名单;                                       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
解;                                             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
责;                                             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
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
           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担保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六) 发行公司债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七)发行公司债券;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用。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