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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李子园: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2021-02-05  

                        股票简称:李子园                          股票代码:60533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LI 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
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泉投资”)作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李国平、王旭斌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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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定期(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
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
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本人/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本企业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本人/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本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
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公司股东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祥投资”)作为持
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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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本公司股东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茅台建信投资”)作
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
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直
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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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

     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誉诚瑞投资”)作为
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
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
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
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

     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创晟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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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本公司股东和员工持股平台,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
的上述股份。

     本合伙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合伙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合伙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文秀、苏忠军、
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承诺

     朱文秀、苏忠军、王顺余、许甫生、方建华、程伟忠、孙旭芬作为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
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若上述期间发
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
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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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七)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崔宏伟、郑宋友承诺

     崔宏伟、郑宋友作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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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夏顶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汪雪浓
承诺

     夏顶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汪雪浓作为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
股份。

     在本人于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如
有)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在本人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如有)不得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
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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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九)方爱芬、林小忠及朱颖霄等 3 名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 3 名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其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有),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其持有的上述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并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十)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旭斌近亲属王文斌承诺:

     “自发行人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向单个转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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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就锁定期满
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
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
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
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将遵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在减持时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履行公告义务;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承诺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
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
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将减
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2019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
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
预案。公司控股股东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
夫妇、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就此预案的相关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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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
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启动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最近
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和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及启动条件
时,公司每次稳定股价的计划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由公司回购股票和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阶段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第一阶段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
并公告。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股票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
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各项约定:

     ①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10%和 1,000 万元之间的孰高者。

     ②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
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事
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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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控股股东应当于股价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
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应当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
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控股股东同时承诺:

     ①每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连续 12 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一阶段稳定股价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具体由控股股东和公司协商确
定。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需在每次触及启动条件后的 60 天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和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和控股股东可停止回购/增持公司股票,并不
受最低资金使用量的约束。

     2、第二阶段的具体措施

     如果在公司和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回购/增持的资金使用完毕后,公司股票的
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由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公司和控股股东第一阶段的资
金使用完毕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计划,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
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金额应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增持计划公告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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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
新聘任的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预案并签署
相关承诺。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未连续三个交易
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上述措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
价的启动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下一次稳定股价计划。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
的分红。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增持计划的,
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
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
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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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做相应
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
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
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
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
未履行上述回购新股及赔偿损失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关于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
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
妇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关于招股说明
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本人/本企
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本人/本企业转让原限售股票的转让价格
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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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
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及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本企业关于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
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本人/本企业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
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以及上一年度自公
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履约担保,且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
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
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其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以
本人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本次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
的现金分红,以及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和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
保,且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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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关于
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
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
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
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
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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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
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
旭斌夫妇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
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之“(一)本公司控股股
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及
本上市公告书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于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二)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除控股股东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
夫妇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
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16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
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
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
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开工建设,确保早日建成投产,实现项目预期收
益,增强未来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市场营销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
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销售渠道
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凭借一流的技术和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在市
场的战略布局。对不同发展阶段、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销售推
广策略和返利补贴政策,同时加速全国市场开拓力度,提升产品铺市率,提高产
品陈列辨识度。

     4、加强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费用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同时,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
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
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公司将继续坚持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引进和培养,
致力于持续优化组织结构、建立人才储备和完善激励机制,构筑部门沟通机制和
人才内部流动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搭建李子园特有的“选、
用、育、留”人才平台,促进高绩效工作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奠定公司可持续发
展的基石。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
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
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1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上述填补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措施并不等同于对未来利润情况作出预测,投资
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
何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进行员工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


                                    18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
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与王旭斌夫妇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
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本企业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三)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千祥投资、茅台建信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

                                     1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合伙企业将采取
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合伙企业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
偿。”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
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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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21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比例的
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
过,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1)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
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提请

                                       22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
意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其中,独立董事行使上
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求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3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以及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较大,公司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如公司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在上述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 10%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
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上市后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重大资

                                     2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支出安排以及预计上市时间等因素,公司在上市后三年仍将处于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十、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函》。

     1、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承诺

     “1、本公司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子园相
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
接从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
他机构、组织;

     3、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
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持有李子园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
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国平和王旭斌夫妇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子园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接或间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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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李子园或担任李子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有效,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目前除持有李子园股份外(如有),未直接或间接投资其它与李
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亦未直
接或间接从事其它与李子园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亦不直接或间接
投资于任何业务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机构、组织;

     3、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同李子园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李子园相同、类似或构成竞
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管理、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
客户信息等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李子园股份或担任李子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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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给李子园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千祥投资、茅台建信投资出具
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及持股 5.00%以上的股东千祥投资、茅台建信投资
承诺如下:

     “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企
业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企业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
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企业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
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企业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承诺

     “1、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
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2、本人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人
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3、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2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
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李子园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李子园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李子园在资产、人
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李子园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李子园《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李子园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李子园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李子园的
经营决策来损害李子园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承诺

     为规避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水滴泉投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李国平、王
旭斌夫妇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
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为其垫支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各项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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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控制以下列方式使用发行
人的资金: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接受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

     (3)接受发行人的委托进行投资活动;

     (4)接受发行人开具的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接受发行人代为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4、若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前与关联方直接的资金占用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的,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本人/本企业承担。”


(四)关于履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水滴泉投资及实际控制人李国平、王旭斌作出承诺:若浙江
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承诺函签署日(2019 年 5 月 7 日)前未能严格执
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等规定而被追缴相关费用或
被处罚,相应损失由本人/本公司承担责任。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
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约
束措施具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2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 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51
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 年 2 月 8 日

     3、股票简称: 李子园

     4、股票代码: 605337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54,800,000 股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8,700,000 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
发行的 38,7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上市交
易。

     9、本次发行主承销包销 119,343 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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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 119,015 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 328 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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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 JIANG LI ZI YUAN FOOD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1,6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成立日期:             1994 年 10 月 22 日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邮政编码:             321031
联系电话:             0579-8288 1528
传真:                 0579-8288 8750
公司网址:             www.liziyuan.com
电子信箱:             zqswb@liziyuan.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事务部
者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程伟忠
系负责人:
                       食品生产;食品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化
                       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金属材料、机械设备、饲
                       料、日用杂品批发零售;注塑类、吹塑类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食品
经营范围               技术的开发;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
                       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甜牛奶乳饮料系列等含乳饮料和其他饮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
所属行业               含乳饮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属于“C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
                       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
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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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持股数
      姓名         公司职务          持股方式                          任期
号                                                 (万股)
                                直接持有             3,355.38
                                通过水滴泉投资持
1    李国平         董事长                           3,473.40   2019.9.30-2022.9.29
                                有
                                小计持有             6,828.78
                                直接持有              815.70
                                通过水滴泉投资持
                                                     1,488.60
                                有
2    王旭斌    董事、副总经理                                   2019.9.30-2022.9.29
                                通过誉诚瑞投资持
                                                      166.50
                                有
                                小计持有             2,470.80
3    朱文秀     董事、总经理    直接持有               97.50    2019.9.30-2022.9.29
4    苏忠军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78.00    2019.9.30-2022.9.29
5    王顺余    董事、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18.75    2019.9.30-2022.9.29
6    夏顶立          董事       —                        —    2019.9.30-2022.9.29
7    裘娟萍        独立董事     —                        —    2019.9.30-2022.9.29
8     曹健         独立董事     —                        —    2019.9.30-2022.9.29
9    陆竞红        独立董事     —                        —    2019.9.30-2022.9.29
10   崔宏伟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               22.50    2019.9.30-2022.9.29
11   郑宋友          监事       直接持有               18.75    2019.9.30-2022.9.29
                                通过鑫创晟瑞投资
12   汪雪浓        职工监事                            27.00    2019.9.30-2022.9.29
                                持有
13   方建华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73.50    2019.9.30-2022.9.29
14   许甫生        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67.50    2019.9.30-2022.9.29
15   程伟忠       董事会秘书    直接持有               63.00    2019.9.30-2022.9.29
16   孙旭芬        财务总监     直接持有               30.00    2019.9.30-2022.9.2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对外发行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简要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第一大股东水滴泉投资持有公司4,962.00万股,
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32.05%,为公司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33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5年11月24日
                   展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国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03MA28D55Y22
注册地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华社区高恒东方明珠花园A02幢
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东华社区高恒东方明珠花园A02幢
股东构成           李国平持有70.00%,王旭斌持有30.00%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以
                   上除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
                   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企业形象策划。(凡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凭相关许可证经营,浙江省
                   后置审批目录详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目前,水滴泉投资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国平、王旭斌夫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李国平、
王旭斌夫妇直接持有公司4,171.0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6.94%,并通过
持有水滴泉投资100%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2.05%的股份,通过持有誉诚瑞投
资57.51%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1.08%的股份,共计持有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60.07%的股份。公司自1994年设立至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李国平先生,中国国籍,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1963年5月出生,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王旭斌女士,中国国籍,拥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1969年11月出生,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610万股。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3,87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公开发
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3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前                            发行后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号                            持股数量(股)                    持股数量(股)
                                                      (%)                       (%)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
 1                                49,620,000            42.74       49,620,000        32.05
           发展有限公司
 2            李国平              33,553,800            28.90       33,553,800        21.68
 3            王旭斌               8,157,000             7.03        8,157,000          5.27
       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
 4                                 7,230,000             6.23        7,230,000          4.67
       伙企业(有限合伙)
       茅台建信(贵州)投
 5                                 6,589,200             5.68        6,589,200          4.26
       资基金(有限合伙)
       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
 6                                 2,895,000             2.49        2,895,000          1.87
       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
 7                                 2,775,000             2.39        2,775,000          1.79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朱文秀                 975,000             0.84          975,000          0.63
 9            苏忠军                 780,000             0.67          780,000          0.50
10            方建华                 735,000             0.63          735,000          0.47
 11           许甫生                 675,000             0.58          675,000          0.44
12            程伟忠                 630,000             0.54          630,000          0.41
13            朱颖霄                 345,000             0.30          345,000          0.22
14            孙旭芬                 300,000             0.26          300,000          0.19
15            崔宏伟                 225,000             0.19          225,000          0.15
16            郑宋友                 187,500             0.16          187,500          0.12
17            王顺余                 187,500             0.16          187,500          0.12
18            方爱芬                 120,000             0.10          120,000          0.08
19            林小忠                 120,000             0.10          120,000          0.08
           小计                  116,100,000           100.00      116,100,000        75.00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
20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                -       38,700,000        25.00
           小计                            -                -       38,700,000        25.00
           合计                  116,100,000           100.00      154,8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 46,447 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
如下:

                                               35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浙江金华水滴泉投资发
    1                                           49,620,000             32.05
             展有限公司
    2        李国平                             33,553,800             21.68
    3        王旭斌                              8,157,000               5.27
             金华千祥投资管理合伙
    4                                            7,230,000               4.67
             企业(有限合伙)
             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
    5                                            6,589,200               4.26
             金(有限合伙)
             金华市誉诚瑞投资合伙
    6                                            2,895,000               1.87
             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市鑫创晟瑞投资合
    7                                            2,775,000               1.79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朱文秀                               975,000                0.63
    9        苏忠军                               780,000                0.50
    10       方建华                               735,000                0.47
                合计                           113,310,000             73.19




                                      36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8,700,000 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0.04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
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15,480,000 股,网上申购发行
23,220,000 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9,343 股,包销金额为 2,391,633.72
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77,554.8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85 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 8,482.50 万元。中汇会验
[2021]0185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用                                                       5,660.38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90.57
律师费用                                                              834.9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2.26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4.37
                   合计                                              8,482.5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2.19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
发行股数计算)。

                                        37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9,072.30 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32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
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
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3 元(按本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8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0]5985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已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30 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
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
[2020]6369 号)。

     本公司 2020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招股意向书附录,公司上市后第三
季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0 年 1-9 月和 2019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均未经
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说明及 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
日后主要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十、财务报
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106,194.69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8.97%;预计 2020 年度净利润为 20,238.0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11.41%;
预计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8,370.51 万
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5.14%。发行人 2020 年度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指标较上
年同期上升,主要原因是公司在销售渠道和销售区域上持续拓展所致。




                                        39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前述 2020 年度业绩预计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
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疫情对宏观经济及公司业
绩的影响。




                                    40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要求,
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
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     0188990800977777
                                                       年产 10.4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目、年产 7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
                                 1208018029100123065
金东支行                                               项目和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                           限公司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19655101040030136
金东支行
                                                       年产 10.4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579901643210808
                                                       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79010122000557472     年产 7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
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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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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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
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与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为“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
方和乙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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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
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
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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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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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电话:0571-8713 0439

     传真:0571-8782 8004

     保荐代表人:张士利、戴中伟

     项目协办人:朱晟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豪、苏甲骢、陈杰、汤娜威、孙登元、戴炜、金函辉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
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作为李子园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
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李子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规定。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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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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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
公告书》之盖章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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