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园: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1-03-1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李子
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李子园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 号”《关于核准浙江李子
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87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4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77,55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9,072.3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2 月 2 日到位,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0185 号)。公
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
壁李子园”)、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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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园”)、保荐机构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
方监管协议》,上述相关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保荐机
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二、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投入募集
序号 实施主体 项目名称
总额 资金额
鹤壁李子园食品 年产 10.4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
1 40,000.00 37,658.07
有限公司 目
云南李子园食品
2 年产 7 万吨含乳饮料生产项目 28,000.00 25,169.66
有限公司
浙江李子园食品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6,244.57 6,244.57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创新中心项目
合计 74,244.57 69,072.30
三、本次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一)借款方基本情况
1、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鹤壁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621MA40FL9355
法定代表人 王文斌
成立时间 2017 年 1 月 5 日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黎阳街道纬四路北、天宁路西
饮料(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其他饮料类);乳制品【液
体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乳制
经营范围 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限分支机构经营),农产品,五金交
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非粮食饲料、日用杂品批发零售;注塑
类、吹塑类塑料制品制造。
股东构成 李子园持有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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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总资产(万元) 7,325.92 3,342.52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2,757.33 1,754.47
营业收入(万元) 1.50 -
净利润(万元) -67.14 -81.66
是否审计 未经审计 已审计
2、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云南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22MA6N6X2D0N
法定代表人 林小忠
成立时间 2018 年 5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8,000 万元
注册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青山工业园区
乳制品、预包装食品的生产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五金交电、化
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金属材料、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饲料、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塑料制品制造与销售;食品
技术的开发;普通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构成 李子园持有 100%股权
2020 年 9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度
总资产(万元) 18,285.37 14,221.24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10,585.10 9,348.82
营业收入(万元) 6,991.87 9,176.80
净利润(万元) 1,006.60 1,595.62
是否审计 未经审计 已审计
(二)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目的及方案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便于公
司的管理,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分别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不超过
26,245.58 万元和 13,200.89 万元的无息借款,借款期限自相关议案通过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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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三年有效,上述无息借款在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际进展及需求分期汇入《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对应账户,根据项目
建设的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者提前偿还。具体如下:
借款期限内
开户主体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汇入上限
(万元)
鹤壁李子园食 年产 10.4 万吨含 招商银行股份有
579901643210808 26,245.58
品有限公司 乳饮料生产项目 限公司金华分行
云南李子园食 年产 7 万吨含乳 宁波银行股份有
79010122000557472 13,200.89
品有限公司 饮料生产项目 限公司金华分行
本次无息借款汇入账户均为《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实行专户管理,
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用于其他用途。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
权办理上述借款相关事宜。
(三)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险可控。
四、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
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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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
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
险可控。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
项目的实施。
(二)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
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
园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
和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
风险可控。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
项目的实施。
(三)公司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经全体监事审议,表决通过
了上述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
提供无息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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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鹤壁李子园和
云南李子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借款的财务风
险可控。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鹤壁李子园和云南李子园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
项目的实施。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
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
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公司的日
常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
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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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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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张士利 戴中伟
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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