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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李子园: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
保荐机构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公司(以下简称“李子园”、“上市公司”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通证券”)
                                          或“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86115 联系地址:浙江省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士利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东楼
                                          联系方式:0571-87130439 联系地址:浙江省
保荐代表人姓名:戴中伟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
                                          东楼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439 号”《关于核准浙江李
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87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4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 77,554.8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482.5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69,072.30 万元。财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
机构,负责李子园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部门规章及
相关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的相关规定,针对李子园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李子园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
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财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的工作计划。                             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     财通证券已与李子园签订保荐承销协议,协议
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李子园保持日常沟通,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李子园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未发生按照有关规定必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诺的事项。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承诺的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有效执行了《公司章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符合相关法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内控制度符合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障公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司的规范运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况。
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
                                             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未发生该等情况。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财通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
                                             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
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持续督导期间,李子园未发生该等情况。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
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
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定期取得及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2021 年度,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
承诺事项。                                   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财通证券对李子园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
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财通证券认为李子园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李子园在 2021 年度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