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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李子园: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1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秉
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做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格和条件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修订主要是对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9、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进行适当调整。我们认为,本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注册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
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
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全面地了解。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文件要求,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普通股股东权
益和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的相关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裘娟萍、曹健、陆竞红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