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6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
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类型、注册
资本、章程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并根据上述内容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变更事宜。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和注册资本变更相关情况
1、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经营范围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后:硅烷偶联剂、高分子材料辅助材料、工业盐、消毒剂、一般化学品
的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四氯化硅、三氯氢硅、
白炭黑、次氯酸钠制造、销售;硅材料、高分子材料、符合材料、绝热材料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99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00.00 万股,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376 号),确认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9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33,200
-1-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人民币 24,900 万股变更为人民币 33,200 万股。
3、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外合资、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
市)”。
二、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修订前后,公司章程对比内容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900 万元。 332,000,000.00 元。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
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硅烷偶联 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硅烷偶联剂、
剂、高分子材料辅助材料、一般化学
品的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 高分子材料辅助材料、工业盐、消毒剂、
化学品);硫酸(有效期至 2019 年 7 一般化学品的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
月 14 日)、盐酸、四氯化硅、三氯氢
硅、白炭黑、次氯酸钠制造、销售(有 含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四氯化
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依法 硅、三氯氢硅、白炭黑、次氯酸钠制造、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硅材料、高分子材料、符合材料、
绝热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32,000,00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均
249,000,000 股,每股人民币 1 元,
为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
-2-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 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
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
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
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3-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内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担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现 会的地点通常为公司主要经营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与
东参加。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大会原则上将设置会场,以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现场股东大会应
当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4-
利。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
的公司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规定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该等方 席。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通过 会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其他相
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 关机构有关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要求
式和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其他方式参加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以及未公开的敏感信息不能在股东大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会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非职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
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
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
人选。 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5-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及时公开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
最低比例限制。 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征集人征集股东权利时,应当披露征集
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六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第八十六条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会议登记终止
止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 后到场的股东,不再参加股东大会的现
表决。 场会议表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由董事会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
聘任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6-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
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具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条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期一年,可以续聘。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条 公司指定证券监督管 第二百条 公司以符合国务院证
理机构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
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施
行。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江西宏柏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
门核准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备查文件
1、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