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4-06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 西宏
“ ”
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监 事会对 《公司 2022年 限制性股
“
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 案 )” 》及其摘要相关事项进行
了仔细阅读和审核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 、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包 括授予额度 、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
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2、 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 括 :
(1)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 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 市后最近 36个 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 ;
(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
(1)最 近 12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 近 12个 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 近 12个 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
(5)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 ,符 合公司 《激励计划 (草 案 )》 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 ,完 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 ,使 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有 利于提升员工积极性与创造力 ,
从而提升公司生产效率与水平 ,有 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综上所述 ,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
江西宏柏 事会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