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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2022-04-06  

                        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4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增发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1.30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
       予 368.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1.11%,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1.61%;预留 8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0.2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18.3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地为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工业九路;公司经
营范围为硅烷偶联剂、高分子材料、高分子材料辅助材料、硅基材料、硅树脂、
硅橡胶、绝热材料、气凝胶材料、复合材料、橡胶助剂、塑料添加剂、工业盐、
专用化工设备、一般化学品的制造、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硫酸、盐酸、
四氯化硅、三氯氢硅、白炭黑、次氯酸钠制造(消毒剂)的制造、销售(凭安全生产
许可证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营业收入                        897,427,292.29     1,013,854,511.82   1,013,010,632.7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2,670,826.07     156,648,721.74     173,736,296.3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100,748,251.98     145,431,385.50     171,040,407.74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683,249,745.66   808,814,816.86     648,364,756.16

总资产                          1,850,930,889.04   1,130,477,891.58   971,341,459.03

主要财务指标                        2020 年末          2019 年末          2018 年末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4               0.63               0.7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94              21.50              30.7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纪金树;董事郎丰平、林
  庆松、杨荣坤、汪国清、吴华;独立董事张工、朱崇强、周世权。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周怀国、监事王林森、
  职工代表监事宋建坤。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7 人,分别是:总经理纪金树;副总经理郎丰平、胡
  成发、李明崽、纪冠丞;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捷;财务总监陈杰。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51.3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1.36%。其中,首次授予 368.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1.11%,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81.61%;预留 8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3,200.00 万股的 0.2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18.39%。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任何一名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05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公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68.30           81.61%               1.11%
    (业务)人员(共 205 人)
               预留                   83.00            18.39%               0.25%
               合计                   451.30          100.00%               1.3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3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05 元的 50%,为每股 7.03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11 元的 50%,为每股 6.56
  元。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摘要。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
  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相应授予
  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预留部分若是 2023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授予,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
  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对上述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某一激励
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或以 2021
    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6 亿元;
  首次授予第二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或以 2021
    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首次授予第三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或以 2021
    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
致;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 亿元;或以 2021
    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预留授予第二个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4 亿元;或以 2021
    解除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
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
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
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B
 评价等级          A                                               C
                                 B1          B2          B3
 评价分数      S≥90          90>S≥80   80>S≥70   70>S≥60   S<60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
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
可以反映公司主要经营成果;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
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
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对公司而
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
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
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
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
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
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
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
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
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
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限售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
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
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
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
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回购注
销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五)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
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
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中授予价格应当依据本计划进行调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
的调整。
    1、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
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
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
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
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
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
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
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
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初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2-2025 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性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368.30           2567.05       998.30     984.04     470.63     114.09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
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