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2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其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通过公司《关
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
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
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目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规划,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需要,合理兼顾公司战略发展及股东投资回报需求,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分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公司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将本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1年度会计报表
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
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
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性关联交易;该
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决策
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上市公司内部主体间的担保,
系正常经营行为,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议、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朱崇强、张工、周世权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