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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04-22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江西
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
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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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
审计人员,并设审计部负责人一名。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
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
领导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
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
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以会议方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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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
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
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
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以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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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
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公司应当在披露
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者之处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
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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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
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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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至
少十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修
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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