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5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7月21日实施完成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数量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1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有
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激励资格并回购注销其未
解除限售条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9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
注销不会影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工、朱崇强、周世权
2022年10月14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工
2022年10月14日